身陷文化的誤區?

汪浩,科隆

為什麼回應

貴刊七月號以龍應台女士為封面做特別報導,龍女士的“野火集”幾乎是我大學時代的功課之一,對貴刊龍女士大作“飛越文化的誤解”作出回應也難免不與私人情緒有關,然而更重要的是:一,龍女士的文章應該不是旅遊雜記式的主觀情感抒發而已,也不再是過去的社會抗議而已,其中帶著許多客觀上已有爭議並更期待爭議的部份,這個由龍女士自許為文化分析的部份就必須被認真對待;二,龍女士的言論或甚至龍女士本人已是臺灣戰後文化史的一部份,與其對話,不論這個對話對稱與否,都有其必要性,這一點相信身歷其間的龍女士﹝以下簡稱“龍”﹞應該可以接受。本來對名人的言論提出批評,像在刊物上宣示自己偉大的學經歷一般,容易招致沽名釣譽之譏,然基於以上理由,這也就不在為文可以考慮的範圍內了。

龍的基本主軸

龍的文章意圖提省人們在「對文化作解析,作價值判斷的時候」,不可以犯「以偏概全」的謬誤。因為當人們在觀察特定的文化圈時,常有“見林不見樹”和“見樹不見林”的問題,因此也就容易導致過份的或不足的推論。龍因此舉出許多實例,企圖突顯“文化圈內的差異”與“文化圈間的差異”的區別以排除這些可能的謬誤,並且提醒人們,雖然差異是存在的,但是文化圈中或文化圈間往往存在一些補償的作用,以補某特定文化中一些看似不足的部份。

龍文章的矛盾與誤解

其實,不僅是文化圈本身,就連文化過程、文化分析都是十分複雜的。文化過程牽涉到當今文化圈本身的形成,不論它是融合或分解,文化分析的方法與理論則試圖拆解這些過程與現象,並加以解釋。不能掌握這些過程與現象就可能一再重複錯誤。從文化社會學或文化人類學對文化差異作深刻的分析甚至測量不是筆者能力所及的,然而即使如此,單從經驗與邏輯出發,也可以看出龍的文章當中一些誤解、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而有進一步深究的必要。

一,以篇概全:

龍本來希望以歐洲內部的各國為例說明歐洲社會中存在的文化內差異,但自己卻身陷以偏概全的陷阱中,譬如龍以為「如果到巴黎的街頭和德國的街頭,你會發現,法國人都很漂亮,德國人都很難看」、「到義大利,那裡女孩子每個都很花俏」、「在西班牙,女孩子要和男朋友約會,還要有長輩陪著一起去約會」等等。姑且不論龍對美、醜、花俏的觀察標準是否適用於其他人,我們只要把觀察的焦點縮小,便可發現其以偏概全的問題,所以巴塞隆納的西班牙年輕人約會“通常”不會也不被要求帶電燈炮,所以杜塞道夫國王大道上的人們比起巴黎蒙馬特區的人通常穿著要“漂亮”些,所以科隆環城大道(Ring)上的女子比起大多數義大利女子都要來得“花俏”。

龍的以偏概全也因此表現在其錯誤的對比與推論上。龍以美國的赫得遜河與德國的萊茵河兩岸土地私人建地的所有權為比較,不僅認為「因為德國是一個人口稠密,高度開發的社會,因此相當壓縮個人空間﹝﹞,因為人口稠密所以要保護集體利益」,並且推論到「因為歷史背景不同,形成社會環境不同,在美國個人的空間要比德國大得多」。

估且不論“歐洲的集體主義”是否和人口稠密直接有關,因為這種過份簡化的推論缺乏事實根據﹝譬如它和歐洲早期個人主義的發展與因此而來的社會運動可能更有關!﹞,如果筆者的理解不錯,龍應該不是單單想指出,美國平均個人的自然空間要比德國人的大得多,因為這是不爭的事實,沒有討論的必要。龍想指出的應該是這種自然空間對反映社會或甚至文化上的壓縮個人空間﹝或筆者以為可能用私人領域Privatsektor較適當些﹞能作某種程度的解釋。其實如果我們只單純從經驗上比較兩國在這方面的差異,應該可以發現那是難以比較的,即使比較,也必須更加審慎些。即使在所謂個人自由資本主義較盛的美國,所謂保障私人領域也只是一個相對與片面的概念。在美國,富裕者對其私人領域的擴張的確比起德國要容易些,可是相對地貧困者卻因此要被壓縮排擠在“不准進入”的牌子之外;相對地在德國,較貧困者的個人空間就獲得國家較好的保障,因為那顯然是個人尊嚴的一部份,不是用美國人的財富可以解釋的。此外就兩國若干的當代文化因素比較,德國也比起美國人更尊重或保障個人空間﹝或私人領域﹞。舉例言之:在美國,結過四次婚的總統候選人幾乎是不會被選民接受的,因為連總統的私生活都成為國家的集體財產,它必須是「清白」的,在德國,則「那是他個人的事」,總統的私生活「被集體分享」對許多德國人而言甚至有些不道德;在美國,許多團體生活與宗教生活的保守與集體制裁,更會讓許多德國人感覺不可思議,所以美國有Scietology的極端,所以許多地方仍保有中古的基督宗教生活,所以新納粹紛紛轉往美國等等。或許有人要說,那是美國保障個人自由所致。然而那也正說明了在一個大文化圈中仍存在許許多多集團主義的現象,而這些總體觀察到的現象常常並無多少之分,而只是地方或文化特色而已。龍對美國與德國社會的過份推論只是其片面比較的結果。

二,謬誤:

本文前面提過,文化本身及其過程是十分複雜的,對其分析更是一個十分繁瑣的過程,因此龍僅借用“異文化之間”與“文化本身之中”為工具來分析文化圈及其過程是過於簡單了,發生謬誤也就不讓人感到意外,譬如,什麼是龍文中的“文化”,什麼又是“異文化”、“文化內”,龍披評李光耀將文化內差異誤植為異文化差異,很可能是一種誤解,當然我們可以說新加坡與中國具有文化內差異,但是我們很難想像,在中國共產黨封閉數十年,新加坡與西方接觸數十年後,它們彼此之間沒有文化圈間的差異,龍的錯誤在於分析中沒有清楚的“外延”與“內函”,乃導致這種誤解或甚至謬誤。

由於缺乏清楚的分析前提,龍提出的文化補償作用也就很難沒有疏失。龍很簡單地從功能論或甚至物質論的角度將中國人的孝順與西方的福利制度視為可以交換的,其實,當中國人批評美國人不孝順、不撫養父母時﹝其實這也只是一個相對與認定的問題,常是一種成見﹞,並不必然要認為社會福利制度具有補償的功能,因為一方面社會福利制度絕對不能“補償”孝順的價值,不論從質和量上都很難比較,另一方面,社會福利制度是一種國家事後強制的救濟行為,其雖已成為文化的一部份,但其與不論出於人性的主動孝順或因為害怕遭輿論制裁的被動孝順行為之間並沒有全然的補償關係。其實,許多文化要素遺失了,是無法透過其他因素加以補償的,當然,所謂「美好的遠古」常常只是一種過份浪漫的幻想,但是許多文化要素的遺失,就像“時過境遷”一樣,無法用功能論式的思考模式來解釋的。事實上,大部份德國社會學者在研究德國家庭關係的變遷時,也視過去德國家庭的“孝順”行為逐漸分解為由國家取而代之的物質部份和仍舊由親人所支持的親密關係,而許多西方人為自己的父母提供的親密支持,卻不是當今許多中國家庭的子女每月給父母再多的“零用錢”可以換來的。

總而言之,在澄清兩個或多個文化要素之間是不是可以補償,如果可以,補償到什麼程度,如何補償等等問題之前,過快地為兩個文化圈間的關係下結論,可能產生更多的問題。就像龍本人在其文中一再強調的:「每一個民族、每一個文化都有其理想的和想像的一面,還有實際上(in practice) 是什麼樣的文化,在批判一個文化的時候,要弄清楚到底是在講這個文化理想的那一面,還是實際的那一面,如果這個不搞清楚,就會犯許多的謬誤。」

結語

著名的文化人類學家班乃迪(Ruth Benedict) 在他的經典著作「文化原型」(Urform der Kultur) 中提到各個文化圈的複雜性: 「不同文化間的差異,不僅僅導因於各自文化在沒有強迫的情況下,對其生活各個面向所作的自發選擇與設計,他還源於一種更高層次的,由諸多文化圈所交織成的複雜交互作用之中(…)。 個別文化的最終型態則因此在很大的程度上取決於其原始型態與其它文化圈相互交融到什麼樣的程度﹝頁33﹞。」這個看似簡單的描述卻道盡了文化、文化過程、文化分析的複雜,它牽涉到時空的諸面向、文化角力和交融,也暗示我們,在作文化分析時,如果不能對個別文化圈及其組成要素的特徵和它與其他文化圈及其組成要素間的關係作清楚的釐清之前,任何文化分析、比較、批評都是不足的,這似乎也是龍文所以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吧!

 

本文原刊登於「新新華人」,獲得作者同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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