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泡泡○新聞 Internet Pop-up News網路媒體:AAAA與IAB聯合發佈網路廣告合約條款

○AAAA與IAB聯合發佈網路廣告合約條款○

為促進廣告代理商、廣告主與網路媒體商業往來的建議書

2001年3月19日,紐約報導: 美國廣告代理商協會(AAAA,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Advertising Agencies) 與網路廣告局(IAB, Internet Advertising Bureau) 今天發佈廣告代理商與網路媒體合約條款建議書,關於在網際網路上購買與置放廣告的約定。

這份自願自發的"網路廣告合約條款" 張貼在AAAA和IAB的網站上。

撰寫合約條款的工作小組,是由AAAA與IAB的會員、新媒體聯盟共同組成的。 這份文件的目的是,在網路媒體購買的流程中,為訂定合約的團體提供解決紛爭的方法。

IAB的CEO Robin Webster說,IAB的主要目標之一是,為網路媒體與廣告代理商簡化並便利網路廣告的購買與銷售, 而與AAAA合作是達成這個目標的第一步。我們雙方都致力於為我們所代表的會員創造最佳的利基,而這就是朝這個方向努力的巨大步伐。

AAAA的會員服務副執行長Mike Donahue說,這個計劃已經進行一段很長的時間了,這份文件展現出廣告代理商與網路媒體終究是最佳拍檔, 合約條款是簡化這個經常失序的空間的第一步。

這份文件涵蓋的範圍包括:刊登訂單、廣告置放與位置、付款責任、取消政策、補救措施、賠償、隱私權保護等等。 廣告代理商與網路媒體可以採用制式的合約條款,或是修改它以符合特殊狀況,或是選擇不遵循制式的合約條款。

以下摘錄文件中一些主要的內容:

  • 廣告主、廣告代理商與網路媒體應該張貼並遵從它們的隱私權保護政策
  • 個人相關資訊(PII,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的所有權應該清楚詳細地記載於刊登訂單上。
  • 廣告代理商不能在30天期或以下的廣告活動開始之前取消,廣告活動的第一個30天是確定的。 廣告活動執行後的第16天,廣告代理商可以書面通知14天後將取消廣告活動。

合約條款裡有提到連帶義務(sequential liability),這個議題一直是媒體與廣告代理商之間爭議不休的老問題。 AAAA堅決主張贊成連帶義務──除非廣告客戶償還媒體購買的費用,否則廣告代理商不保證任何媒體帳款的支付── 這是AAAA在1991年公開推介的政策。直到現在,許多媒體仍不願意接受連帶義務,但在合約條款中概述這些狀況, IAB同意將它推介給會員。

AAAA和IAB正敦促它們的會員與網路媒體同意合約條款,並將它附加在刊登訂單上。

IAB簡介
1996年成立,IAB是網路產業主導網路廣告的協會。它的活動包括評估並推介標準與執行、提供網路媒體的效益調查報告、 教育廣告產業使用網路廣告。目前的會員包括積極從事網路廣告銷售的企業。聯合會員包括支持廣告的企業,如互動廣告代理商、 測量公司、調查供應商、科技供應商、流量公司、以及其他相關產業的機構組織。

AAAA簡介
AAAA是廣告代理業的全國商業協會。它的會員在美國共有1,225家代理商,僱用65,000名員工,提供範圍廣泛的行銷溝通服務, 佔全國廣告總量的75%。成立於1917年,AAAA是個管理導向的協會,幫助它的會員拓展生意,作為廣告代理商產業的發言人, 與政府、媒體及公共部門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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